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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04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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