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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新规后,从业人员任职、兼职规范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登记备案新规实施后,不少私募管理人员工会产生私募机构从业人员任职、兼职问题的疑问,如高管从业资格要求有何变化?高管、员工是否允许兼职?对此,法融团队将会就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兼职规范进行聚焦解读,以下是具体分析:


私募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配置数量要求

根据新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有5名以上的专职员工。

专职员工

1

与私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机构缴纳shebao的正式员工

2

与私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gaoji管理人员


(二)从业资格要求

登记新规公布之后,《登记须知》相应废止,那么需要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规则是否就没有可适用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以下是对应该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列举的规定原文: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gaoji管理人员。”


另外提醒一点,并不是所有科目都需要通过考核,考生在报考时应注意具体职位所认可的科目种类。例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方可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02

私募从业人员兼职规范

(一)兼职的一般规定

1、gaoji管理人员的兼职应具有合理性

《登记备案办法》删除了《登记须知》中关于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超过全部高管人员1/2的规定,其更加注重审查的是高管是否进行实际工作。《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gaoji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可以对外兼职,但限于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以外的机构,且对外兼职应当具有合理性。


即,私募机构的高管可以进行兼职,但存在以下限制:

高管兼职的限制条件

1

不得在非关联机构兼职

2

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机构)

3

不得在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

4

高管兼职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原职

5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


2、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兼职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12条,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所在机构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gaoji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不视为兼职的情形

不视为兼职的情形

1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2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4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了以上不视为兼职的情形,法融团队建议,仍不应有过多兼职,私募管理人应尽可能清退不必要的兼职情形(如董事、关联方兼职等),避免提高登记、备案的审核难度。


(二)法代、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的兼职规范

1、法定代表人兼职

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是实操中Zui为常见、中基协审核Zui为普遍的事项,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法定代表人的兼职一般能够通过相关材料、提供说明函等方式通过中基协的审核。主要有以下情形:

兼职机构

兼职要求

在管理人的股东、分支机构、关联方兼职(非冲突业务机构)

允许兼职(仍需进行说明)

非关联机构兼职

提供兼职合理性说明、申请机构独立性说明以及与此前任职私募机构关系说明等材料




2、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职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以及中基协开展的《登记备案办法》培训会议提及的相关内容,可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兼职限制总结如下:

内部兼职

外部兼职

1、不得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除集团化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在外部营利性机构兼职。

2、 不得兼任与投资管理业务、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3、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4、在所属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担任委派代表的,不视为兼职。


2、投资负责人兼职

理论上,投资负责人兼职也可适用“不视为兼职的情形”规定,但由于《登记备案办法》中对于投资者负责人高管的任职标准的规定更加严苛,对此,我们建议应尽可能避免投资高管兼职的情形出现,即使是在关联的私募机构中任职。投资高管进行兼职,存在协会认定投资负责人无法以足够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申请机构因而否认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


(三)兼职员工跟投的规定

私募机构员工进行跟投,可以突破合格投资者要求,且跟投金额可低于100万。但若是兼职员工,或是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是否也可以适用跟投机制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提供的材料、以及要求是不一致的。


如果是兼职员工,存在shebao不是由私募管理人缴纳的情形,则可以在基金备案系统中上传劳动合同、6个月工资流水等证明文件;如果是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不能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豁免规定,出资必须大于100万。此外,如果正常员工出资金额大于100万,等同于外部投资者,无需提供劳动合同、shebao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


03

结语

随着登记备案新规的出台,对私募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兼职要求愈加严苛,私募管理人由于员工违规兼职而受到各地证监局xingzhengchufa、中基协自律处罚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可以预见到,监管部门对于私募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会有越来越严格的标准,这就要求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更加注重合规展业,避免不必要的合规风险。需要了解如何申请私募备案的可以咨询我们,一对一提供专业解答!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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