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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发布:2023-09-18 10:15,更新:2024-05-02 07: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34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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