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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办理进出口权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4-12-2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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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个体工商户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办理进出口权步骤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可以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简称“进出口权”)。进出口权主要包括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根据https://iecms.mofcom.gov.cn/corpLogin.html 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有对个体户的详细指引,办理后可取得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特别提醒:个体户无需提交财产公证证明。

依据:根据2019年12月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14 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有两种方式,办理后可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海关不再向企业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A、方式一:可以在设立个体户时,按“多证合一”模式办理。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B、方式二:通过“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注意:

a、需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办理;

b、需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资料,主要需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可参考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附件中该表的填表说明,其中有对个体户的详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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